九州物流网2022-09-08
9月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港口装卸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装卸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发展。
治理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强化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要加强内贸集装箱进出闸口称重管理,制定完善操作规程,对闸口称重设施进行检定、校验,确保集装箱闸口称重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二)完善内贸集装箱重量信息记录。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业务系统及作业实际,优化完善进出闸口内贸集装箱重量信息功能模块,实时记录进港内贸集装箱的箱号、实际称重、称重日期时间等信息,加强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的集装箱额定质量、集装箱实际重量等信息的比对。
(三)加强超重内贸集装箱信息共享与管理。参照船舶载运国际运输集装箱实际重量不超过额定质量5%且不超过1吨的超重判定规定,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将超重内贸集装箱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司机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托运人,与船公司、其他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共享信息,发挥港口协会的作用,加强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要依据相关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合同加强管理,切实消除超重箱对港口装卸作业、船舶运输等带来的安全隐患。
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22年10月)。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开展自查,重点排查内贸集装箱闸口称重和信息管理落实情况、闸口设施和称重记录运行情况,保持设施良好运行、信息记录完整。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于10月31前将辖区相关港口企业自查情况报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整改阶段(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完善称重设备、闸口管理、加强信息记录和管理等要求。
(三)总结阶段(2023年8月至9月)。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和抽查,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巩固治理工作成效,于2023年9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部水运局。
该通知下发给各省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并抄送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要求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多部门联动机制,依法与海事等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鼓励港口企业、港航企业间加强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内贸集装箱超重除了会造成箱子损坏外,也在运输、装卸、堆存及船舶配载和航行等环节埋下安全隐患,造成集装箱落水、船体断裂沉没、码头桥吊断裂坍塌等事故。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等各级主管部门多次下令治理超重问题,却屡禁不止。港口圈(ID:gangkouquan)也曾多次关注过相关问题,造成内贸集装箱超重的具体原因有很多:从货源上来说,内贸集装箱装载的货物的主要包括粮食、建材、矿砂、纸浆、煤炭等大宗散货,货物重且货值低,容易出现货主追求多装降以低运费成本、导致集装箱超重;从监管规范看,外贸箱有明确及严格的监管准则,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SOLAS)》和《验证总重量(VGM)》规定托运人必须向船公司提供验证集装箱的验证总重量(VGM),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也明确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但内贸箱上船前却不需VGM称重,也没有完善的联动监管机制;对监管主体而言,内贸船公司在供应链拥堵、外贸抽调内贸运力之前,内贸航运业长期运力过剩,为了争取客户,常常“宽容”超重现象,港口企业为货源与吞吐量考虑,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交通运输部此次通知,以港口企业为中心,要求码头强化闸口称重、完善内贸集装箱重量信息记录,并参照外贸集装箱超重判定规定,加强内贸集装箱信息共享与管理,将主要监管职责压在了港口企业身上。港口圈认为,内贸集装箱超重的根本症结在于内贸集装箱大部分基础货源为低附加值货物,对运价的承受能力较弱,货主瞒报货物载重量在所难免,只从港口监管入手,可能难以解开这个死结。在此情形下,一方面继续推动更多内贸货物集装箱化,建立健康的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另一方面在监管上提供便利、推动物流领域减税降费,加强物流信息共享,推动物流设施高效连接,以协同物流企业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才能“搞定”内贸集装箱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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